商家入驻



第一章 资质标准

资质信息

官方旗舰店

普通旗舰店

卖场型旗舰店

专卖店

专营店

营业执照

1、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距离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大于3个月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证件需保证清晰完整有效,文字清晰可辨认;

银行账户信息

1、需提供对公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预留手机号和账号;

2、开户对象需填写公司名称;

3、企业须提供开户主体与营业执照主体一致的对公账户

法定代表人/经营人身份证

1、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法人信息需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一致;

2、需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手持证件,上半身拍照,手臂完整露出);

3、身份证须使用二代身份证;

4、证件需保证清晰完整有效;

5、境外法人可提供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如提供护照,需同时上传护照名称页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6、若实际经营人非法人,则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财务负责人信息

企业账户需提供财务负责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

储货仓库照片

1、需提供线下储存货物的仓库照片

2、确保照片真实、清晰

3、照片内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不符合平台健康生态的信息。

经营资质

经营商品类型中包含处方药、非处方药与中药饮片等药品类目任一项必须上传《药品经营许可证》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专营店无法经营药品类目。

1、经营商品类型中包含Ⅱ类医疗器械类目必须上传《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经营商品类型中包含Ⅲ类医疗器械类目必须上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Ⅱ类医疗器械,则无需上传《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经营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剂、传统营养滋补品等食品类目任一项必须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保健食品的,其经营范围内需注明保健食品;

4、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品牌资质

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若由权利人授权开店,需提供在我司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授权书。如果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由商标权利人为源头授权到开店主体的一级独占授权文件/书。

由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授权到开店主体的,二级以内的完整授权关系的授权文件/书;举例,A(商标权利人)→B→C(开店主体)。

由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授权到开店主体的,三级以内的完整授权关系的授权文件/书;举例:A(商标权利人)→B→C→D(开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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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普通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若为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若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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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1、部分资质存在多证合一情形,可在对应资质上传入口多次上传相关证件,如资质提交不全,平台有权驳回入驻申请;

2、如有其他特殊要求可查看入驻系统内资质说明录入表。

第二章 附则

(一)规范溯及力

我司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二)规范效力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我司有权酌情处理。但我司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我司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我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及我司的平台规范。

(三)规范变更

我司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标准并向商家公示。

(四)生效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

本标准首次生效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